停车慢开车门 谨防引发事故 - 交通知识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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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4月28日


靠边停车后,唰地拉开车门,立马钻出驾驶室,这是很多驾驶员和乘车人的习惯动作,孰不知,看似开车门这样简单的小事,却往往引发交通事故,轻者发生擦挂,重者车毁人亡。
《疯狂石头》中宝马车中的男子打开车门的瞬间,一辆摩托飞驰而来,伴随砰的一声巨响,摩托和车门都飞了出去...,
生活中也常有这样的事故,一辆车停到路边,车门刚打开,后边的自行车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其实,只要在停车时多留个心眼,开车门时多观察下后方,很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停车后,首先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是否有驶来的车辆、行人等。如后视镜的视野被遮挡,如车内乘客,物体等,这是须探出头向后方张望,确认后方无来车时,再慢慢将车门拉开,切忌不能一下就完全推开车门,以防突然驶来的车辆与车门发生碰撞。
如车内有乘客,在将车停稳前,先要及时提醒乘客:不要忙着打开车门,很多乘客不会考虑这些,如果把你的爱车挂了,他也许只能说:sorry。
亲身案例:
一次将车驶入城区小巷内停放时,只顾着和乘客聊天,结果开车门时后方驶来一辆自行车,当即撞上,幸好自行车速度不快,我只是很慢地拉开了一点车门,否则后果难测。
相关案例链接
道法:道路上临时停车 开车门撞伤人要担责
情形57:在路段上,a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与b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b无过错行为,a承担全部责任。
解读:目前全市绝大多数道路已经取消了允许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借道行驶的规定。
情形58:a机动车在路段上转弯时,妨碍正常行驶的b非机动车而引发交通事故。b无过错行为时,a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59:在路段上a机动车停车开门时影响正常行驶的b非机动车行驶,而引发交通事故;b无过错行为时,a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1:去年11月20日17时40分左右,王某驾驶捷达出租车在蜀都大道商业场外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相交处停车下客,乘客许某开右车门时,车门正好将骑车的周某撞伤,造成周某左手骨折。由于出租车所停位置并非上下客点,乘客开车下车时驾驶员也未提醒。因此交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周没有责任,出租车驾驶员与乘客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伤者4600元的医疗费等也由这二人各承担50%。
案例2:去年3月26日,一乘客在新成仁路接近二环路口处下出租车,开车门时将一骑车人挂翻致伤,出租车当即离开。由于无法找到当事出租车,事故现场也被破坏,交警只能认定由乘客赔偿伤者损失。交警指出,如果能找到那名出租车司机,并有证据证明该车事发时停放地点违规,那么出租车驾驶员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解读:《道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员及乘客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完)(成都商报/张煜)
乘客开车门撞死人,的哥同担全责
金陵晚报报道】乘客赶时间,的哥把车子停在马路中间下客。结果乘客在开车门时,刚好有一辆电动自行车过来,就这么一撞,骑车男子栽到了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昨日,交管部门已认定,该起事故中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没有责任,的哥和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击者说:车门和电动自行车相撞
今年1 月13日是周末,家住后宰门的朱女士到位于雨花台区的单位去加班,要到大明路301路公交总站附近去坐班车,为了赶时间朱女士是打车去的,车牌号是苏 a7942×,的哥姓柳。早上7点10分左右,朱女士已经到了大明路301路总站附近,看到单位的班车停在路边,就叫的哥停车了。
目击者刘先生说,当时有一辆大巴车停在大明路301路公交总站附近上客,该出租车沿大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过来后停在了大巴车旁边,两车车头同向,车头前后相距1米左右,两车之间的间隔不到2米。车子停下来后,坐在后排的乘客朱女士开门下车,车门只开了20厘米左右,一辆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刚好从两车之间穿过去,行驶方向和出租车一样,电动自行车的左把手和车门撞上了。这一撞还真厉害,骑车男子摔到了出租车前面4米开外的地方,面部着地,鲜血直流。尽管受伤男子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较重,当天就死亡了。
昨天下午,记者特意跑到事故现场看了路况,此处是双向六车道,中间有绿岛隔开,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隔离开,出租车当初所停的位置离路牙至少有4米远。也就是说,出租车是停在快车道上下客的。
的哥说:想图方便就停路中间了
的哥柳先生1980年就拿到驾照了,是个有26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出租车上下客应该靠边,这个规则是每个的哥都应该知道的,柳先生也不例外,但图方便的心态应该是很多的哥的通病,从柳先生和交警的对话中就可以体现出来。
交警(以下简称交):你是否知道机动车停车的有关规定?
柳先生(以下简称柳):应该是靠路边停。
交:你为何没有靠路边停呢?柳:因为乘客时间紧,见路上没有其他车,就这样停了。
交:你车这样停,有无考虑到安全因素?
柳:当时没有多想,就想图方便,我知道不能这样停车……
交警说:乘客的哥共同担全责
交警在调查中得知,电动自行车从出租车和大客车之间穿过去以后,并没有和大客车发生任何碰擦。电动自行车左侧车把上有绿色的油漆,和出租车的油漆成分是一样的,出租车车门上又有划痕,物证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是和出租车车门发生碰擦的。同时,乘客朱女士也表示自己车门开了20厘米左右就有电动自行车过来了,而且有相撞的过程;的哥也承认电动自行车和车门相撞的事实。因此,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就是出租车在快车道上停下来下客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原因;其次,乘客朱女士在下车的过程中疏忽观察,没有注意后面来车就开门,是引发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二款和第77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哥柳某和乘客朱女士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梁某没有责任。
据介绍,骑车男子梁某今年54岁,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可以赔到20年,每年赔12000多元,加上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家属交通费等一共估计要35万元左右。这35万元的“单子”当然由的哥和乘客一起来买,但到底是谁多出一点还是两人对半开呢,需要两人到法院去打官司,看看法官怎么定。不过,的哥的车子是有保险的,保险公司会帮他付一定的费用,而乘客的赔偿恐怕就要自己掏了。
开车门刮倒摩托 车主赔偿受害人十万元医药费
来源:水母网
本报讯 近日,牟平区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公司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事故的起因源于一次开启车门。
2003年4月16日左右,曲某驾驶本单位车在牟平城区道路停车开车门下车时,将紧跟其后同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刮倒致伤。受害人王某左锁骨骨折,右食指末节骨折、脑震荡。先后住院四次,共计住院176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公安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在医药费方面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向牟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曲某及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万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1834元和案件受理费,法医鉴定费和其它费用共计6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