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 - 保障性住房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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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年8月7日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80年。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提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建立适应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通知要求,建设部于1999年制订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在探索中,我国初步形成了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减免等3种主要保障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是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补贴,由这些家庭直接到市场租赁住房,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给房屋出租人;实物配租是通过新建住房或者收购腾空旧房,向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出租;租金减免是对租住公房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住户实际交纳租金与公房租金的差额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或由政府补贴。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是最低收入家庭,目前大部分地区在起步阶段限定在低保家庭,同时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如北京、上海、广州市规定,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的面积以及廉租家庭能得到的补贴数额,因各地情况而异。
  廉租住房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街道办事处证明低保资格——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户口所在地公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登记——轮候配租——发放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停发、增减补贴(或腾退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