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还能申请经适房吗 - 保障性住房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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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事件缘由
  王女士家住老城区民主街,她和前夫曾以双方共同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他们离婚后,法院将房子的全部产权判给了前夫。王女士再婚后,和丈夫二人都没有房子。因此,王女士想知道,像她现在这种情况,还能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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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跑腿
  今日,记者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年满26周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已结婚的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00元的居民。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以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大龄青年只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再婚的人员,因离婚时具有房屋产权分割情况,需要携带法院判决书办理购房申请。
  工作人员强调,关于再婚后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如果原来的房屋大小超过最低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无论原房屋产权法院判给谁所有,都不再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而王女士此前的房屋面积只有50平方米,家中3口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因此她现在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