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消息: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六类行为不得判缓刑的建议 - 刑事动态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有问题我们帮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0739-271197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刑事动态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案由: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六类行为不得判缓刑的建议

    建议人:周建元等31名代表

    交通肇事给加害人、受害人双方都造成巨大损害、甚至是毁灭性灾难,让无数个家庭一瞬之间陷入绝境,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作为当地公安系统的监督员,湖北团代表周建元对此做了专题调研。2009年两会期间,她联合另外3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六类行为不得判缓刑的建议。

    对于周建元等代表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法院答复说,《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处罚有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如疲劳驾驶者)一般不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犯罪后都能够悔罪,容易取得受害人谅解,人身危险性不大,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这是法院对多数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宣告缓刑较多的重要原因。但是,有些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则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醉酒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等,这种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也不希望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过失十分严重,无视相关法规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确有必要严肃惩处。

    “在您所提到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意见》中,就确定了交通肇事逃逸、醉酒驾车等六类行为不得判缓刑。还有您所提议增加的‘对客运超员60%以上者肇事的’,这几种行为都属于前述过失十分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对这些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不适用缓刑,确有道理。其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也大多是这样处理的。”回复中说。

    落款为“2009年6月1日”的这份回复中还写道:“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依法打击各种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我院将抓紧时间对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将开展有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周建元对最高法院的答复十分满意。让她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9月8日,回复仅仅两三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

    周建元说,交通肇事犯罪是和谐社会的巨大不稳定因素,法律上更为规范,会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减少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