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一司机校园内撞死学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事动态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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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7月11日在鲁东大学校园内撞死大学生的女司机已被取保候审。然而,此事件对社会的影响依然余波未平,围绕这名女司机该承担何种罪责,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也有人坚持这种行为定交通肇事罪比较合适。

  新闻回放

  花季女生校内命丧车轮下

  7月11日14时左右,鲁东大学图书馆附近一幢教学楼前,一名女司机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车在鲁大路上行驶,在图书馆门前下坡转弯处,误将路旁台阶面当成下行路面,提前打了左转方向盘,车子失去控制一头冲下楼梯,将艺术学院广告专业一名大三女生撞倒。

  由于车速较快外加转弯下坡的冲击力较大,该女生被送到医院后转到胸外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据肇事女司机说,因为刚到学校没几天,对道路不熟悉,本来以为车前是条下行路,发现是台阶的时候车辆已经失控,撞到前面女生的身上。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记者再访

  事发地点下行视线受阻

  7月25日中午11时,记者又一次来到鲁东大学。在距离事发地点不远的“死亡”楼梯上,一束鲜花摆在第五层台阶上寄托着人们的哀思,几名工人正在烈日下用机器整修路面。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近半个月,但是当同学们提起这件事时依然难掩心中的悲痛。一名拖着皮箱准备回家的孙同学说,被撞女生他还认识,当天下午听同学说学校里出了这样的事时,谁都不敢相信。之前只是听说有车冲下过路面,但没想到这次会撞到人。

  记者观察了一下,学校东门是车辆进出校园的主要出入口。出事地点就在鲁大路旁,整个行车道在图书馆门前呈100度左右的夹角,从下往上看可以清晰地看到楼梯,而且上行速度不快,不容易发生事故;但从上往下看却视线受阻,只能看到楼梯旁的一块空地,加上下行车速一般较快,一些不熟悉路况的司机很容易误将楼梯前空地当成左转弯车道。

  据一名从此经过的同学介绍,前不久曾有一个外来的司机把台阶前空地当成了下坡道,幸好车速不快,司机及时刹住了车,这才避免另一场悲剧的发生。

  特别链接

  “我爸是李刚”案定的是交通肇事

  同样是发生在校园内,201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警方说法

  事发地非公共交通管辖范围

  芝罘公安分局法制科王警官说,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车警官认为,7·11鲁大校园车祸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看对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概念认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则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

  律师观点

  定交通肇事更合适

  索通律师事务所郑鑫龙律师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虽然本案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司机量刑幅度是一样的,但根据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

  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因此,鲁大车祸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女司机责任较妥当。

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