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老妇勾引65岁老汉 长期索财惨死出租屋 - 刑事动态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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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原本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今年已经65岁的他,今天居然站在被告人席上,成为了一名杀人犯。

夜晚争吵后发生血案

去年10月25日晚,桐乡市梧桐街道一租房内发出一阵争吵声。随后,一名老年男子抱着一干物品离开。租屋内的床上,一名老年女子已经停止了呼吸。

直到11月7日,女子的尸体才被人发现。11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将当时离开现场的男子抓获。经法医鉴定,可排除女子系机械性损伤死亡、中毒死亡,但不排除其系颈部遭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这名男子叫阿福(化名),案发前,他是桐乡市一名普通的农民。今年4月16日,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女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晚年婚外情引发悲剧

嘉兴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于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案情才慢慢揭开。

被害女子叫阿青(化名),63岁。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系情人关系,因感情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致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

阿青的家属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人向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541832元。

庭审中,阿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利用被告人对其的真挚情感,一再向被告人索要钱财,因而激怒了被告人,引发了本案,所以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

经济纠纷导致因恨杀人

  法院经审理最终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各自已婚的情况下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10月25日21时3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骑三轮车赶至被害人租房,二人因感情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心生恨意,采用双手扼颈的手段将被害人杀死在该租房内的床上,并携带被害人的手机、电风扇、电饭煲等物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缴纳11335元赔偿款。

  经查,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并未实施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行为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故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感情和经济纠纷而采用扼颈手段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赔偿,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7532元。

  今天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阿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37532元。

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