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单位偷图纸给现单位挖墙脚的、跳槽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了 - 刑事动态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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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公司需要图纸,短时间又研发不出来,咋办?

  公司负责人想出了挖墙脚的好主意,高薪跳槽来的技术主管也想出了好主意,回原单位去偷。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被偷图纸为商业机密,挖墙脚的、跳槽的、偷图纸的等多人获刑。

  为图纸成立分公司挖墙脚

  龚某是湖南一家公司的董事,也是其下属的安徽一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安徽的公司需要一种悬臂式掘进机的图纸,但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研发出来,龚某于是想出了一个速成的好主意,到沈阳的同行中挖墙脚。

  2010年8月,湖南的公司在沈阳成立一家分公司,让李某任负责人从沈阳的同行企业中招聘技术人员。因为同行业内部的技术人员对产品都非常熟悉,可以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技术的研发设计。为了回避与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直接冲突,招聘来的成员都需要用假名字。

  李某很快接触上了沈阳一家同行企业的技术人员田某,并了解到同一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李某某更适合做他们的技术团队负责人。

  2010年12月,龚某面试李某某后,给其开出了年薪三十万元的高薪,并在头一年的年薪中提前预付十万元。

  在沈阳的分公司里,除了李某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都是从沈阳的一家同行企业中挖来的。

  从原单位偷图纸给新单位

  组建完技术团队后,龚某要求李某某,在2011年春节前设计完成整个掘进机的技术图纸。李某某回忆,由于时间太短,如果不参考以前单位的图纸,就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当时,他和下属于某、陆某都还在原单位工作,所以就叫于某、陆某把图纸偷出去。

  2010年12月,他们借开会的名义,将陆某的电脑搬出来,把技术图纸拷到事先准备好的硬盘上,再回家把硬盘刻成光盘,拷到新单位的电脑上后,各技术人员再分别拷走,再参照这些图纸进行设计。

  2011年1月底,李某某的团队将设计好的图纸传到安徽的公司,龚某就批准生产部门直接按照图纸生产了,一共生产了三台掘进机。

  挖墙脚的跳槽的5人获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龚某和李某用高薪利诱的方式,组织、安排沈阳一家同行企业的技术人员到他们沈阳的分公司,为安徽的子公司研发设计掘进机图纸。

  技术负责人李某某跳槽后,带领团队违反原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原来的下属从原单位盗窃的图纸,为新单位设计图纸,用于生产,其产品已销售。

  经鉴定,盗窃来的图纸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盗图纸的单位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判龚某等10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等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窃取商业秘密

  多是“内鬼”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霍金虎律师介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技术信息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不只局限于科技型企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进货来源、客户资料、管理方法等。所以,现在不少企业都会和入职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竞业限制条款,如在离开公司两年内,不允许在同行业企业或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企业任职等。

  由于商业秘密不是公开的,只有“自己人”知道,所以窃取商业秘密的几乎都是“内鬼”。但由于不好举证,不少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后,不了了之。

  霍金虎提醒广大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职场人士,在跳槽时要有法律意识,如果泄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各企业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要及时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