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一大学生诈骗26名学生家长逾43万元现金 - 刑事动态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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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一名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打着能帮助落榜初中生上高中的旗号,诈骗26名学生家长43.4万元现金。3月21日,记者从会宁县法院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国宽因犯诈骗罪 (咨询成都律师) 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诈骗:

  收取近50万“插班”费

  今年25岁的杨国宽是会宁人,案发前在重庆上大学,即将毕业。

  据了解,2011年暑假期间,会宁一些村民听说在重庆上学的杨国宽能帮助没有考上高中的学生在会宁县城高中“插”班上学,便打电话询问并请求其帮忙。杨国宽称能够帮上忙,并以需要花费为由先后收取了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等9人现金12.9万元。

  2011年9月1日,杨国宽找到会宁五中校长王天杰,谎称自己在外挣了钱,自愿为五中捐款,并承诺每年捐20万元,连续捐三年,条件是五中给他安排几个学生。

  王天杰同意但要求60万元必须一次性捐清。

  杨国宽随后来到一位初中老师的家里,在与老师的妻子康某某闲谈中称自己给五中已捐了20万元,能够安排落榜学生上学。康某某便开始联系没考上高中的学生,并陆续将其收取的余某某、牛某某等17人的现金30.5万元全部交给了杨国宽。

  在此期间,杨国宽私刻了会宁县第五中学的财务专用章,伪造入学费用单据。9月5日,骗局败露后杨国宽逃离会宁,次日在江苏省江阴市落网。

  杨国宽骗取的43.4万元,除从会宁五中追回的10万元及其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找到的6000元外,其余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康某某主动赔付了通过自己介绍的被害人余某某等17人的全部损失。追回的106000元公安机关发还给杨某某等9名被害人。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网上玩黑彩输了30万

  会宁县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国宽在法庭上陈述,和王天杰谈好后“第二天我就给学校捐了10万元,当天就安排了两个学生。因钱不够,我就想找学生再收些后,我在网上玩黑彩再赚些,把学生都安排上高中。康某某后来总共给了我30.5万元,我都玩黑彩输完了。我收学生的钱时都给了白条,并盖有会宁县第五中学财务专用章,章是我花200元刻的。”

  王天杰当天也出庭作证,他称2011年9月1日早晨,杨国宽找他,说他已经从重庆交大毕业了,他女朋友的父亲很有钱,在搞房地产,他本人现在也在搞房地产,资产有七八百万,想为会宁五中资助一个班的学生。

  王天杰当时就答复:资助班不行,但是五中欠账很大,可以给学校捐些钱。杨国宽说可以捐60万元。9月3日下午,杨国宽又来他的办公室,说他暂时只有10万元现金,先捐上,剩下的50万过两天再捐。他就安排学校的工作人员开了票据,收下了这10万元捐款。

  王天杰称,杨国宽给学校捐款时提出有两三个亲戚的孩子要安排到五中上学,他就答应了。杨国宽交完钱之后先后领来了2个学生,他就开了录取通知书,并且按照正常生收了费,免了择校费。

  质疑:

  同案人为何免予起诉?

  杨国宽的姐姐称,之所以杨国宽最后收了近50万元,与康某某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没有康某某,涉案金额也就没有那么多,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康某某却未被起诉。

  杨国宽也辩称是康某某主动找他安排学生的,康某某收取的30.5万元的刑事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杨国宽的辩护律师认为:杨国宽的涉案金额应为12.9万元,将康某某收取的30.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杨国宽所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根据。首先康某某联系的17位被害人均是其个人主意,不是杨国宽的意思,联系、收钱的整个过程是康某某一人完成,杨国宽并没有参与;其次,杨国宽也没有通过康某某介绍,骗取他人钱财。杨国宽没有接触过这17位被害人,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国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杨国宽以给五中捐了款能安排学生上学为由,利用康某某为其联系学生并收取钱财,是其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手段。因此,对通过康某某收取且被其挥霍的30.5万元亦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对该款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国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目前,杨国宽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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