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 刑事法规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有问题我们帮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0739-2711972
首页
关于我们
机构简介
专业团队
专职律师
业务范围
房产纠纷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调解谈判
新闻中心
刑事动态
保障性住房
交通知识
经济犯罪法规
地产开发
合同知识
刑事法规
律所最新动态
招贤纳士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刑事法规
新闻中心
刑事动态
保障性住房
交通知识
经济犯罪法规
地产开发
合同知识
刑事法规
律所最新动态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发布时间:
2017年1月31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团队
|
业务范围
|
新闻中心
|
加盟团队
|
在线咨询
|
联系方式
|
相册影集
|
网站管理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东县金辉路1号维也纳智好酒店六楼 联系电话:0739-2711972
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授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得转载。版权所有
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