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 保障性住房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有问题我们帮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0739-271197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保障性住房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2日
  焦作市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推荐阅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一)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住房面积平均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
  (三) 中低收入家庭,即职工家庭两年以内的工资收入,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凡已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家庭一律不再享受此政策。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应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按购买房屋单价的5%上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计算和收缴,并上缴市财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办法比照房改房上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