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的纠纷案 - 合同知识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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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导读:李某租了杨某的房子,杨某后来从网上查到李某想转租房子,杨某就觉得李某不诚实,刚租房子就转租,肯定是有问题,于是就收回了房子,李某起诉杨某,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杨某已经出卖了房子。本律师接受被告杨某的委托为其代理本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去调查李某的情况,得知李某是专门靠转租方房子的房虫子。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原告的起诉状和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并不是自己居住,而是用来转租挣钱。经过调查得知,原告是专门靠转租房子为生的人员。原告刚到北京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后来自己单干,租了房子再转租,从中渔利。提供房屋出租信息的许多网站都有原告发布的出租信息。原告转租房子时都是把自己作为房东进行转租的,欺骗过许多承租人。被欺骗的承租人都报过警。原告提供的以他作为出租人而以被告的房屋作为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就充分说明原告冒充房东出租房屋,而冒充房东出租房屋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被告为了阻止原告利用自己的房屋干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事情,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据此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合理合法,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必须为此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欺骗被告说自己是山西人。原告无论是承租房屋还是转租房屋往往会说自己是山西人。本代理人在承租原告龙华园的房子时(实际上此房并不是原告所有),原告也告诉本代理人说自己是山西人。其实说自己是哪里人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不敢说出自己真实户籍的行为却会让人联想到此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如果是光明正大的交易用得着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吗?
  就本案而言,原告通过告知被告是山西人取得被告的信任后就开始签订书面合同,签字时被告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一开始先说自己忘带身份证,等到签完字后原告又为被告提供了一个女子的身份复印件。签字后原告仍然不敢告知被告自己到底是哪里人氏,反而用别人的身份证敷衍,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感觉有问题才让原告写出自己的身份证号,原告迫于无奈只好写下了身份证号,通过调查此号并不是山西的身份证号。被告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自感自己的房子可能会面临不测,于是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告知原告自己要出售房屋。在如今房屋租赁市场相当混乱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但是保护自己,更是保护他人,希望法院调查清楚这一情况,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本案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基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言,被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后,原告也联系过被告要拿走他们的东西,这说明原告在看到自己转租房屋不可能的情况下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而且原告拿走东西后,被告就开始出售此房屋,而双方的租赁合同也写明原告确实需要出售房屋不算违约。所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第十七条,被告完全可以出售自己的房屋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如此,被告出售房屋前已经通知了原告,原告通过自己搬出东西的行为也说明自己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也没有告知被告自己要买此房屋,也就是说原告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无论如何,被告在确实需要出售房屋并且房屋已经出售好长时间的情况下,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此租赁合同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第四,原告提出被告强迫与其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原告没有拿出强有力的证据,原告口头说有录音等证据,但是并没有在庭审中播放,所以原告的“强迫”之说属无稽之谈。原告提供的签有被告名字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据,充分说明被告在得知原告已经着手冒充房东出租房子的情况下愿意协商解决问题,为其退还房租,而原告却没有认识到自己冒充房东行为的违法甚至是犯罪性,执意不签名字。被告看到原告已经搬走自己的东西的情况下开始着手出售自己的房子。当原告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向原告释放了一个“不诚实”的信号时,被告收回自己的房屋并出售完全是自己的正当权利,原告的冒充房东的行为也使自己丧失了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总之,本案被告出售房屋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的正当行为,原告隐瞒自己真实意图和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合作的信任基础;房屋现已出售,原告要求继续履合同也没有了物质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原告拥有自己的住所,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会使原告流离失所,露宿街头,相反,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将会引起新的诉讼纠纷,此房屋现在产权人的平静生活势必会被惊扰,新的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诉讼势必会接二连三地爆发,所以,在时隔已经八个月之久,此房屋的产权状态和使用情况已经与原被告的平静生活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最好的判决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现状。
  此致
  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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