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违约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客户逾期付款 - 地产开发 - 邵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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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6月20日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客户黄女士提出解约,后又表示愿在开发商动工装修房子时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开发商就此认为双方已解约,黄女士却不同意,双方打起官司。10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当事双方应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除限期交房外还须向黄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交房
  2005年2月1日,黄女士与福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鼓楼区繁华地段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中约定:黄女士于签约时先付首期房款17万多元,合同登记备案3日内支付第二期购房款29.8万元,余款12万元在开发商办理产权总登记后7日内付清。
  开发商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黄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开发商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备案。但开发商直到2005年6月才将该合同登记备案。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但开发商未能按约于2005年4月30日前交房,于是黄女士中止支付第二期购房款。
买卖双方打起“拉锯战”
  见开发商逾期交房已超过90日,2005年9月22日,黄女士向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在接到通知函起一个月内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3.364万元。开发商接到通知函后,未按对方的要求退款。
  2006年6月26日,开发商向黄女士发出“关于缴纳房款的催告函”,催告函称:购房合同已于2005年6月23日办妥登记备案手续,要求黄女士于2006年7月1日前缴纳第二笔款项,否则开发商将解约并追究她的违约责任。
  对此,黄女士又发出一份复函,该复函称:由于开发商已超过期限未能交房,且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交房时间遥遥无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决定暂缓支付购房余款。如开发商已开始动工进行装修,她愿依约支付第二期购房款。
  双方争议的商品房于2006年3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
互诉对方违约双方闹上法庭
  去年底,开发商将黄女士推上被告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黄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开发商立即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提出:从2005年9月22日黄女士函告开发商解除合同起,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经解除了。
  2006年6月26日,开发商向黄女士发函,函告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限期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而黄女士回函表示不同意。
  因此,双方未成立新的合同关系。黄女士至今未付第二期购房款,逾期付款超过了90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黄女士则认为:在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后,开发商并未退还给她购房款,可见双方的合同关系仍存在。现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仍须履行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由于开发商未依约交房,黄女士于2005年9月22日向其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并未退还已付购房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却于2006年6月26日书面通知她缴纳第二期购房款。
  黄女士也回函表示愿在开发商动工装修时支付第二期购房款,表明双方均同意撤销黄女士先前行使的解除权。因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应限期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并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黄女士,同时应支付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金(按黄女士已付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比例支付,从2005年5月1日计至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止)。